心肺復甦術(CPR)

 

詹穎萍老師

 

壹、何謂心肺復甦術?

  指人工呼吸及人工胸外按摩的合併使用來進行急救的一種技術,就是簡稱的CPR(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根據美國近年來重要「生存之鏈」之觀念,在心臟及呼吸停止之狀態,人的腦細胞逾四分鐘開始死亡,於十分鐘內腦死成為定局。心肺復甦術技巧是使用於心臟或呼吸停止的病人,直到更高級的生命救命術到達。CPR包括了口對口人工呼吸 (或其他人工的吹氣方式)及胸外按摩。

  2005年美國心臟醫學會(AHA,2005年11月公告CPR 2005 new guideline 訂定)新修訂CPR之胸外按壓次數與人工呼吸次數比改為30:2。即實施心肺復甦術時,重複30次之胸外按壓與2次的人工呼吸,如有會操作CPR人員協助時,每5個循環(約2分鐘)換手一次,直到醫療救護人員到達或傷患會動為止。

貳、CPR的原理

  空氣中含百分之八十的氮氣,百分之二十之氧氣其中包括微量之其他氣體,而經由人體呼吸再呼出之空氣成分經化驗分析氮氣仍佔約百分之八十,氧氣卻降低為百分之十六,二氧化碳佔了百分之四,這項分析讓我們瞭解經由正常呼吸所呼出的氣體中氧的份量仍足夠供應我們正常所需的要求。
  利用人工呼吸吹送空氣進入肺腔,再配合胸外按摩以促使血液從肺部交換氧氣再循環到腦部及全身,以維持腦細胞及器官組織之存活。

參、CPR的重要性

  心跳突然停止,如未給予任何處理,腦部在四到六分鐘後,開始受損;如超過十分鐘沒有任何急救時,會造成腦部無法復原的損傷。所以在四分鐘內肺中與血液中原含之氧氣尚可維持供應,迅速急救確實作好CPR時,將可保住腦細胞之不受損傷而完全復原,在四到六分鐘之間則視情況之不同腦細胞或有損傷之可能,六分鐘以上則一定會有不同程度之損傷,而延遲至十分鐘以上則肯定會對腦細胞造成因缺氧而導致之壞死。

肆、CPR的適用時機及步驟

一、C P R 適用時機:

  舉凡溺水、心臟病、高血壓、車禍、觸電、藥物過量、氣體中毒、異物堵塞呼吸道等導致之呼吸、心跳停止的情況,在就醫前,均可利用心肺復甦術維護腦細胞及器官組織不致壞死。

二、CPR急救時之ABC步驟:

(一)「A」=AlRWAY:
就是保持呼吸道暢通。假如呼吸道堵塞,空氣便無法進出肺腔,不能完成氣體交換,也就無法提供氧氣了,所以必須要先確定患者之呼吸道是否暢通。

(二)「B」=BREATHlNG:
就是吹氣幫助呼吸。因為當患者呼吸終止時胸腔即迅速趨向萎縮並且斷絕提供血液輸送所需之氧氣供應,所以當確定A步驟之呼吸道是暢通時,即應及時給以吹氣幫助肺部膨脹並供應氧氣。

(三)「C」=ClRCULATlON:
就是人工血液循環。當確定患者,心跳停止亦即無法測得脈搏時,緊接 著「A」與「B」步驟後就必需實施「C」了,經由胸外按壓而改變胸腔內壓力的變化,促使血液攜帶氧氣繼續的輸送至腦部及各器官組織,維護著緊急情況生命得以延續至就醫時之最低條件。

  當我們遇到一位患者時,首先要確定是否仍有知覺,我們可以輕拍肩部或面頰並大聲喚叫,如:「你怎麼啦!」等之類似確定其清醒程度,如其仍有意識及呼吸時則協助取得最舒適之姿勢休憩,陪伴觀察並安慰使其情緒平靜,可視情況協助寬鬆衣物,如患者有隨身攜帶服用特定疾病之藥物時如降血壓藥、糖尿病藥等可協助其服用,但切記避免主動給以任何飲料,尤其是冷或熱的飲料,當然無論患者是否有知覺我們在處理的同時就應請求救護車的支援,而經確定患者是近乎或無呼吸及心跳狀態時則急救步驟的「A」「B」「C」也就需要展開了。

伍、實施CPR時應注意事項

一、不可壓於劍突位置,因為極易導致肝臟受壓破裂。
二、傷患平躺在地板或硬板上,頭不可高於身體。
三、吹氣時避免以猛力快速吹氣,將會使空氣進入胃部而導致患者嘔吐。
四、手指不可著力於肋骨上,以免造成肋骨骨折。
五、按壓時施力應平穩而有力,配合適當之頻率,避免不規則或撞擊式壓縮,如此不但可能

傷及患者,也無法產生足夠的血流量。
六、急救員之肩部應于患者胸部之正上方,而雙臂垂直、手肘挺直,掌根按於適當部位。用上身的力量助壓。
七、當心肺復甦術一經開始,除非必需停頓之原因外,切記不可中斷十秒鐘以上,因為當心外按摩一經停止,患者的血壓即瞬間降至零點。
八、在法律方面,你也許考慮到施行急救時,會不會涉及法律責任。依刑法總則第廿四條之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免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其刑。當然,正確而熟練的急救技術當更能協助我們挽回無數危急中的待救患者生命。

陸、資料參考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

台灣急救教育推廣諮詢委員會http://www.cpr.org.tw/